服务热线15398595591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建筑劳务发展现状和作出的突出贡献

日期:2017_12_20来源:点击量: 1419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使得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阴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面对该种隐患,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劳务交易时有章可循,使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在管理时有规可照,使政府行政执法时有法可依。

一是加快制定分包法律。用以界定工程分包关系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明确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大幅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确保工程分包行为及其监管行为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二是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劳务分包企业是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主要力量,因此对劳务分包企业应实施法律保护和具有针对性的行业、财政政策取向,通过这一措施,为劳务企业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保障。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许多资质等级低,信誉差的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依托于大型施工企业,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在几经转包,层层剥皮后,实际的施工人已经没有利润,只能依靠偷工减料、克扣工人工资维系企业生存,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十分突出,而大量的农民工就是最直接的拖欠工程款的买单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将施工单位也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施工企业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保护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如果施工单位能够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程款,并不会因此承担责任。如果遇到不理性的小包工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维权,而是通过吵闹、上访、堵路等手段直接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不仅会造成施工企业某些难以挽回的损失,也会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3、完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我们要参考国际FIDIC文本格式的内容完善国内符合市场经济特点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合同涉及了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具有特殊性,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总承包合同是由业主提供的,承包商在中标后只能接受不能修改。劳务分包合同因自身的特点,无法完全照搬总包合同中的内容。其合同条款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方的具体要求进行拟定,往往费时费力。这就需要一份完善的分包示范文本,减轻合同拟定压力,节约时间,规范分包市场。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制定分包人的权益保护条款。明确将与技术、主要设备、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分包合同中区别出来,将劳务分包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劳务这一范围上来,规避应该避免的风险。使那些以劳务分包名义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之实的现象缺乏生存土壤。

  

4、约束挂靠对象的权利义务。建筑行业的挂靠对象囊括了最高一级的施工承包单位到中间的分包公司、最下一级的“包工头”施工队伍。

“包工头”是建筑市场化和劳动力解放的新型产物,是以包工头为承包人的施工劳务作业队伍,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劳务市场中。这种队伍一般挂靠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获得利润后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用。对施工单位来讲,将劳务分包给挂靠的企业其必然会面临较多的风险。比如包工头与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仅仅存在缴纳和收取管理费的关系,劳务分包企业并不会真正关心包工头是否会全面的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包工头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过程中可能仅仅追求经济利益,并不会关心企业的信誉等品牌利益,如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还有就是包工头一般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模式下对工人的管理会有所欠缺,工人的流动性大,技术以及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也是在所难免。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停工或者有关部门的处罚将会给是施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所以,劳务企业在选择挂靠对象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挂靠数量,把好挂靠质量关,选择诚信度较高的企业,签订挂靠合同,全面、完整的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自己的风险。


客服1 电话咨询 二维码